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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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春秋文轩书画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令被告樊*向原告新疆春秋文轩书画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7,000元整。 上述应付款项共计17,000元,被告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逾期不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诉讼标的为17,000元,判决支持诉讼金额为17,000元,占诉讼标的100%,案件受理费16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樊*承担案件受理费的100%即162.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日期 | 2022-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