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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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奇台县国平膨润土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3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奇台县国平膨润土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汪**给付工程款1,008,443.28元及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008,443.2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上诉人奇台县国平膨润土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汪**给付鉴定费35,52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汪**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323元,由汪**负担9,727元,由奇台县国平膨润土矿负担14,5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558.64元(由汪**预交5,187.86元,奇台县国平膨润土矿预交17,370.78元),由汪**负担10,000元,由奇台县国平膨润土矿负担12,558.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2-17 |
发布日期 | 2022-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