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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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寿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以及截至2019年11月29日的利息、罚息66906.69元,并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贷款全部归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1.2‰支付利息、按约定逾期加罚50%罚息)。 二、驳回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9469元,减半收取4735元,由被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