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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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 法院 | 嘉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济宁鑫鑫商贸有限公司9683元,并以968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济宁鑫鑫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4元,由原告负担142元,由被告王**负担1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