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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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 洛阳市鲁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对洛阳市鲁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数额为536345.86元(该数额为截至洛阳市鲁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之日即2021年10月11日洛阳市鲁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利息及复利的总和); 二、陈**、武**、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在洛阳市鲁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不能受偿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洛阳市鲁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陈**、武**、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84元,由被告洛阳市鲁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陈**、武**、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