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物资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郭**劳务费399108元; 二、被告洛阳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郭**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99108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郭**对被告齐**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郭**对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原告郭**负担1432元,由被告洛阳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