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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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东建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郭**、张**、洛阳东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刘**房款28.8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8.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8元,由被告洛阳东建置业有限公司、王**、郭**、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