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东建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郭**、张**、洛阳东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刘**房款28.8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8.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8元,由被告洛阳东建置业有限公司、王**、郭**、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3
发布日期 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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