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市新天地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新天地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6341.34元; 二、驳回原告洛阳市新天地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洛阳市新天地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41元,由被告由*、***承担1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