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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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洛阳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洛阳分中心截止2021年4月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9638.27元、利息1531.58元,其余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1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洛阳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