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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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聚福轩酒店有限公司 洛阳市西工区李粉霞生鲜肉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聚福轩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市西工区李粉霞生鲜肉店支付货款86640元及利息(利息以8664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洛阳市西工区李粉霞生鲜肉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洛阳聚福轩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33元,由洛阳市西工区李粉霞生鲜肉负担466元,由洛阳聚福轩酒店有限公司负担9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