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支付本金42944.53元、利息8165.87元、违约金2580.4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11月10日),共计53690.8元;

二、被告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支付新生利息、违约金(新生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相关条款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1元,由被告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12-16
发布日期 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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