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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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资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资溪县京鹰商务宾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66,000元(计算至2021年9月26日),2021年9月27日之后至2022年8月1日按贷款利率7.2%计算,2022年8月2日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2%×1.3计算; 二、如被告资溪县京鹰商务宾馆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金**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浙江省建德市的住房(权属证书编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7、1××8号)和位于浙江省建德市文 13 化路8号(新安江大厦)1幢804室的住房(权属证书编号:建房权证新移字第0××8号)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1590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如被告资溪县京鹰商务宾馆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金**、罗**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浙江省建德市的住房(权属证书编号:建房权证新移字第0××0号)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1570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如被告资溪县京鹰商务宾馆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金**、潘**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浙江省建德市住房[权属证书编号:浙(2017)建德市不动产权第0××3号]和位于浙江省建德市的住房(权属证书编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1号)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分别在1610000元和1230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如被告资溪县京鹰商务宾馆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被告金**、罗**、李**、平乐鼎翔置业有限公司、桂林鼎诚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78元,减半收取计27,139元,由被告 14 资溪县京鹰商务宾馆、李**、金**、金**、罗**、金**、潘**、平乐鼎翔置业有限公司、桂林鼎诚置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