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国镜药业有限公司
萍乡众旺医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浙江国镜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现暂计至2020年9月10日,利息为946.46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被背书转让收到一张承兑汇票,该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8年5月29日,到期时间为2018年11月29日,出票人为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50000元人民币,票号为130810000514120180529201063422,承兑信息: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背书转让过程:2018年5月29日,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5月29日,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湖南宝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5月30日,湖南宝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被告萍乡众旺医药有限公司。2018年5月31日,被告萍乡众旺医药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原告。2018年6月7日,原告背书转让给成都泓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6月28日,成都泓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背书转让给成都捷控科技有限公司。承兑过程:2018年11月29日,持票人成都捷控科技有限公司向承兑人发起承兑,票据系统显示: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活动,票据未获得承兑。追索过程:2018年12月13日,持票人成都捷控科技有限公司向其上一手成都泓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追索,成都泓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持票人进行了清偿。2019年1月24日,成都泓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发起追索,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进行了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由于原告已经向上一手被背书人成都泓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清偿,原告依法享有该票据的再追索权,有权向被告行使再追索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萍乡众旺医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萍乡众旺医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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