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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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舟发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舟山艺邦物资有限公司 明生集团有限公司 舟山翔舟燃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舟山翔舟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2800000元、利息1337283.06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98%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明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舟发投资有限公司、舟山艺邦物资有限公司、柯**、谢**、谢**分别对被告舟山翔舟燃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明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舟发投资有限公司、舟山艺邦物资有限公司、柯**、谢**、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承担部分向被告舟山翔舟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486元,由被告舟山翔舟燃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明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舟发投资有限公司、舟山艺邦物资有限公司、柯**、谢**、谢**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2-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