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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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州市三骏服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惠州市三骏服饰有限公司缴纳出资人民币355097.42元。被告熊**将该款项汇入惠州市三骏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户名:惠州市三骏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账号:1591********;开户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营业部)。 二、被告冯**、华**对被告熊**缴纳出资人民币355097.42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6.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熊**、冯**、华**共同承担。被告熊**、冯**、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626.46元,逾期未缴纳则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