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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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东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东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9月28日止利息为1190.98元,此后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13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陆**负担,被告张**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日期 | 2022-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