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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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州威里安皮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州威里安皮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洪*返还款项20万元。 二、驳回原告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原告已预交5200元)及公告费(由原告预交,具体以票据为准),由被告惠州威里安皮具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4000元及公告费,原告洪*负担受理费1200元。被告惠州威里安皮具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由其负担的受理费4000元直接向本院缴交,逾期未缴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