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高县金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李**偿还原告上高县金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元33141.1及截止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7499.7元,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本金33141.1元年利率15.4%计算。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完毕,赔偿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上高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九江银行上高支行,账号:4370××××615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元,减半收取为454.5元,由被告李**承担。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农行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支行1438××××9407账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6-02
发布日期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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