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永康市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永康市营销服务部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9843.61元,其中15671.61元支付给原告陆**,4172元支付给被告郎**,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郎**赔偿原告陆**损失1547元,已支付5719元,多付的4172元在上述第一款项中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永康市营销服务部代为返还。 三、驳回原告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负担351元,被告郎**负担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2 |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