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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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宁波金奔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支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74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