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华市大牛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金华市大牛物流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尚**、尚*、尚**、彭*因交通事故造成尚希华死亡的损失183037.95元;

二、由被告金华市大牛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尚**、尚*、尚**、彭*各项损失合计919512.54元;

上述一、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张*、尚**、尚*、尚**、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尚**、尚*、尚**、彭*负担1101元,被告金华市大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9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8
发布日期 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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