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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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 宜昌长江市场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圳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华圳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620,000元(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自2013年8月21日起计算至2013年11月20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华圳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3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华圳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支付律师费350,000元; 四、如被告***、***、深圳市华圳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李**有权就被告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质押被告宜昌长江市场建设有限公司67%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深圳市华圳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被告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宜昌长江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华圳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华圳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对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温**对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3,550元,由原告负担11,885元,七被告负担251,665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深圳市华圳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6-04-27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