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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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镇江市丹徒区谷阳宏兴钢模租赁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市丹徒区谷阳宏兴钢模租赁站租赁费35000元; 二、被告陆**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8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58元,由被告崔**、陆**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