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岑**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45778.5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元,由被告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11-10
发布日期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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