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福华建材有限公司
宿迁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货款39200元及违约金42113.3元(截止2021年4月7日,之后违约金以39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被告江苏福华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2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72元,由被告徐*、严*、江苏福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9-09
发布日期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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