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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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何**、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付还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尚欠本金42,499.99元。 二、被告何**、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付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7月6日计21,459.81元,从2021年7月7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逾期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元由被告何**、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2-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