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嘉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付款373163.05元及利息(以373163.05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4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山东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9元,申请费2386元,共计5835元,由被告陈**、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