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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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8698.91元; 二、被告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息(以38698.91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9日起至被告骆*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被告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