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三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三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80198.8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标准:以180198.8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6日起,按年息20%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96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