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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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康事达实业有限公司 横县闽东茶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康事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欠赵**、乔**等49人代存小麦价款106075.904元及利息(具体为,乔**1607.68元、赵**4067.84元、能**896元、乔**895.232元、乔**2942.976元、赵**6899.2元、李**1356.8元、乔**1319.936元、赵**4915.968元、能**640元、谢**2309.12元、乔**2262.016元、赵**2649.6元、能**1221.12元、李**3294.72元、乔**5214.72元、赵*1438.72元、赵**8821.76元、赵**2378.496元、乔*1664元、张*914.432元、杨**100.096元、陈**515.328元、魏**1446.4元、*7357.44元、谢**924.16元、裴**1536元、赫**870.4元、赫**2339.84元、赫**721.92元、高**540.16元、许**748.544元、曹**2304元、许**1592.32元、高**994.56元、刘**1991.68元、曹**144.64元、许**768元、许**258.56元、许**440.32元、许**824.32元、赫**672.256元、许**458.496元、许**570.112元、许**1134.08元、许**500.48元、唐**828.16元、许**478.72、马**17304.576元(以本金109358.336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待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高**、郝春富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赵吉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1元,由山东康事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