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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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德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裕宝公司、欧建公司、春波公司、立东公司、鸿顺公司连带支付德来公司票面金额325213.91元及利息(自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9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500元由裕宝公司、欧建公司、春波公司、立东公司、鸿顺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8日,裕宝公司向德来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用于支付货款,票面金额325213.91元,票面号码210445103877420200709676452852,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经裕宝公司、欧建公司、春波公司、立东公司、鸿顺公司连续背书,最终背书转让给德来公司。德来公司在汇票到期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提示付款,被拒付。德来公司作为票据持有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现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行使追索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济南恒大公司,其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2-01-26
发布日期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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