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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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89959.19元、利息9735.89元(截止2021年8月10日利息为7411.94元、从2021年8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以本金89959.1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金额为2323.95元)以及逾期罚息(以本金89959.19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4日起至本清时止按照年利率22.5%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4.23元(已减半),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