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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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万元和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按利率7.35625‰计算,之后利息按11.034375‰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二、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座落于威远县营业房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72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