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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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998.14元、利息3098.2元、罚息(以本金22998.14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3日起至本清时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3.77元,由被告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