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代偿款247522.28元及利息(以欠付代偿款项为基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3月16日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为实现追偿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原告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对被告谭**提供的抵押物奥迪汽车(车牌号赣D0××××,发动机号449852,车架号LFV3B28R6H3100516)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汽车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2元,减半收取计2541元,由被告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3
发布日期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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