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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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代偿款247522.28元及利息(以欠付代偿款项为基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3月16日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为实现追偿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原告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对被告谭**提供的抵押物奥迪汽车(车牌号赣D0××××,发动机号449852,车架号LFV3B28R6H3100516)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汽车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2元,减半收取计2541元,由被告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