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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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荣兴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万元和利息,利息截止2019年11月21日止为223148.67元,以后利息以本金160万元为基数,按约定的月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二、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威远县荣兴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威远县铺子湾街222号生产用房(权证铺子湾镇字第200501568号、200501569号、200501570号、200501574号、200501576号、200501583号),座落于威远县严陵镇三河路综合用地(威国用[2005]字第8-10-5921号)综合用地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威远县荣兴食品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60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