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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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广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02民初66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住***。 负责人:李河。 被告:***,男,生于1989年7月21日,汉族,住***。 被告:四川广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伟。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被告四川广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小波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詹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