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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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166903.42元(截止至2019年11月21日止,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还清为止); 二、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座落于威远县营业用房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座落于威远县营业房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51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