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0000元和利息,利息截止2020年1月7日止为275443.64元,以后利息以本金520000万元为基数,按约定的月利率10.98438‰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二、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威远县住宅用房、威远县严陵镇阳岗街72号附4号仓库用房,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威远县仓库用房,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威远县住宅用房、威远县严陵镇阳岗街72号附3号营业用房、威远县仓库用房、威远县严陵镇三河路1084号附44号住宅用房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受理费5877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