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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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四川智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宜宾同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莱茵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智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借款本金89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1、截止2019年12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416774.49元;2、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的利息(含罚息)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2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以年利率12.3323%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息,上述罚息、复利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智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律师代理费3万元。 三、被告***、***、四川宜宾同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四川智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00元,减半收取计51000元,由被告四川智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宜宾同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