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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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中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长沙市湖湘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宝中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沙市湖湘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23333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22日,剩余利息为289866元,从2020年8月2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36233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继续计算); 二、被告深圳市宝中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沙市湖湘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约金25000元; 三、被告史*对被告深圳市宝中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长沙市湖湘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长沙市湖湘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3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306元,由被告深圳市宝中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