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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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偿还贷款本金8995792.53元及罚息(截止至2021年2月1日的罚息为134617.69元,此后的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855%计算至贷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有权对被告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深房地字第600(深房地字第60006488**区(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16729号)、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16205号)的房产,对被告赖**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深房地字第6000(深房地字第60006405**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深房地字第60002(深房地字第60002202**,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就抵押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有偿,抵押担保金额以13369710元为限; 三、被告赖伟应就被告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以10800000元为限,原告有权要求上述被告赖**先于或同时于物的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992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赖**、赖**、周**负担。原告已预交的79992元诉讼费由本院予以退回,四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999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赖**、赖**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周**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