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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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南支公司 深圳市昌运达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南支公司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肖**理赔7650元; 二、驳回原告肖**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为106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3106元,由原告肖**负担57元,被告深圳市昌运达物流有限公司、洪**负担30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