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中山粤海能源有限公司
中山市新迪市政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富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广东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广州富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连带向原告中山市新迪市政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3542.3元以及利息损失(以193542.3元为基数,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新迪市政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2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新迪市政设施建设有限公司预缴),由原告中山市新迪市政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26元,由被告陈**、广州富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586元,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新迪市政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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