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凌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广州政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服务费80000元及违约金[(1)以48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2)以32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5461《技术服务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甲方(即被告)委托乙方(即原告)就科技小巨人培育入库、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广州市科技创新项目、广东省科技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并受理、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补贴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为提供该项目的管理办法、申报通知、申报指南等政策咨询,协助甲方撰写该项目认定相关申报材料和准备相关附件,并提供申报过程的全程跟踪服务,对甲方提供的该项目认定所需的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甄别及形式审查;乙方的技术服务方式为指导、策划、辅导、协助撰写材料、形式审查、提供合理建议;在该等项目申报通过后并取得各级政府补贴及奖励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以企业自有资金按各级政府补贴及奖励款项到账额的20%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通过高企认定项目的,甲方还需额外支付3万元技术服务费给乙方;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结清款项的,则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1%/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无法协商解除的,依法应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认真圆满地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被告在原告的服务下顺利通过了2016年度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且被告也因此获得了高企项目相应的政府奖励/补贴/资助款项共计¥960000元。那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共计¥222000元(其中定额服务费为¥30000元);被告就该项目累计向原告支付了¥142000元服务费,至今尚欠原告服务费¥80000元未支付。然而经原告多次催促后,至今未再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凌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

结合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开庭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1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甲方(即被告)委托乙方(即原告)就科技小巨人培育入库、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广州市科技创新项目、广东省科技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并受理、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补贴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为提供该项目的管理办法、申报通知、申报指南等政策咨询,协助甲方撰写该项目认定相关申报材料和准备相关附件,并提供申报过程的全程跟踪服务,对甲方提供的该项目认定所需的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甄别及形式审查;乙方的技术服务方式为指导、策划、辅导、协助撰写材料、形式审查、提供合理建议;在该等项目申报通过后并取得各级政府补贴及奖励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以企业自有资金按各级政府补贴及奖励款项到账额的20%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通过高企认定项目的,甲方还需额外支付3万元技术服务费给乙方;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结清款项的,则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1%/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无法协商解除的,依法应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指导被告提供申报2016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后为被告制作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并为被告进行网上申报。被告于2016年11月30日获得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6年11月30日发布了拟认定名单的通知公布,被告于2017年获得市级财政发放的第一年度奖励款28万元,2018年4月获得市级第二年度奖励款16万元、2018年11月获得区级第一年度奖励款12万元、2019年10月10日获得区级第二年度奖励款24万元、2020年5月19日获得市级第三年奖励款16万元。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的通知(2015-127号)》明确项目通过后可获得实际财政发放的受理补贴20万元以及市区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发放的100万元奖励款。被告支付服务费款项情况为:2017年获得市级财政发放的第一年度奖励款28万元(于2018年2月7日支付了定额服务费3万元及按28万元的20%计付的服务费5.6万元),2018年4月获得市级第二年度奖励款16万元(2018年6月20日支付了3.2万元)、2018年11月获得区级第一年度奖励款12万元(于2018年12月28日支付了2.4万元)、2019年10月10日获得区级第二年度奖励款24万元(应付4.8万元,至今未付)、2020年5月19日获得市级第三年奖励款16万元(应付3.2万元,至今未付)。综上,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共计222000元(其中定额服务费为30000元);被告就该项目累计向原告支付了142000元服务费,至今尚欠原告服务费800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应付的服务费80000元,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在本案提出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凌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政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具体如下:以48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以32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广州凌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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