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州福奥厨房用具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大兴盛典当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大兴盛典当行有限公司偿还当金100万元、利息3000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大兴盛典当行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2956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780元; 原告广州市大兴盛典当行有限公司对于***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北桥路三街二巷2号房(不动产权证号:0210280854)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莫**、广州福奥厨房用具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广州市大兴盛典当行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莫**、广州福奥厨房用具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