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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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水精密电子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昆山卓斯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山卓斯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森林水精密电子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支付款项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昆山卓斯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651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341元,由被告昆山卓斯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