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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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9439.43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12月7日为9434.57元,自2016年12月8日以99439.4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滞纳金497.20元。 (以上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开户行: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9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279元,由被告戴**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67)。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