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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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归还贷款本金43448.14元,并支付利息2659.47元、罚息3391.38元、复利657.44元(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1年11月16日,此后以未付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2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元,减半收取559.5元,由被告***、顾**负担。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