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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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蓓蕾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姓名权纠纷 |
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蓓蕾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协助办理原告李*的成员登记撤销手续; 二、被告长沙蓓蕾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李*律师费7000元、鉴定费2300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合计14300元,被告邹**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蓓蕾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